韶关借贷合同纠纷处理、管辖法院确定及合同无效情形解析

一、普通借贷合同争议的处理方式

  1. 协商解决
    指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在自主且相互体谅的原则下,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合同约定,通过阐述事实、摆明道理的方式,达成和解协议,自行处理合同纠纷的一种途径。这是最有益于维持双方关系的解决办法,有助于防止双方产生更深层次、难以挽回的矛盾。
  2. 调解处理
    指双方当事人自愿在第三方(即调解人)的主持下,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前提下,由第三方对纠纷双方进行解释疏导,促使他们相互体谅、让步,达成和解协议,进而解决纠纷的活动。
  3. 仲裁解决
    即由第三方依据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或自愿达成的仲裁协议,按照法律规定对合同争议事项进行居中裁决,以解决合同纠纷的一种方式。仲裁是当代世界各国普遍设立的争议解决法律机制。不过,其成本相对较高。
  4. 诉讼解决
    也就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该方式通常耗时较长,但费用相对较低。

二、借款合同纠纷管辖法院的确定规则

需注意的是,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若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或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涉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的案件,均不依据履行地来确定案件管辖法院。

三、民间借贷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

以下情形下,法院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1. 订立民间借贷合同的当事人不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
  2.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订立民间借款合同;
  3.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韶关市位于中国粤北山区,是粤湘赣三省的交界地带,北接湖南,东邻江西,西靠清远,南临广州。韶关有着悠久的历史和古老的文明。韶关的人类历史可上溯到距今十万年前,这已被曲江“马坝人”头骨化石的发现所证。三国末年(公元265年),吴主孙诰置始兴郡,治所在曲江城(今韶关市区)实,是韶关市郡之始。隋开皇九年(公元589年)曾改设韶州,取州北韶石山之“韶”字为州名。明代嘉靖二十六年(公元1547年)曾在曲江县武水边开设税关。清康熙九年(公元1670年)又将原设于南雄的太平关移至曲江浈水边,后又在曲江城北门外增设税关,韶关之名即由此而来,韶关人杰地灵,孕育了唐代名相张九龄、刘瞻,宋代著名政治家和外交家余靖等杰出人物,六祖惠能和尚选择韶关为其禅宗南派的发祥地。韶关作为“马坝人”的故乡,石峡文化的发祥地,是中华民族古老文化摇篮之一。韶关属中亚热带湿润型季风气候区,气候温暖,年平均气温为18.8-21.6度;雨量充沛,年降雨为1300-2400毫米;全年无霜冻期为310天左右。韶关境内山峦起伏,以山地丘陵为主,三列弧形山系及其间两列河谷盆地明显,岩溶地形广布,红岩地貌典型。仁化丹霞山,坪石金鸡岭红岩峰林,是著名的“丹霞地貌”。境内河流绝大部分属珠江水系的北江流域,北江自北向南贯穿韶关。景观:丹霞山、乳源大峡谷、南华寺等。